特许法院2026.6.18.宣告2026허10010判决
|
原告的在先使用商标 |
被告的注册商标 |
|
우루사(URUSA) |
(URUAEK) |
案件概况
原告以被告的注册商标“우루액(URUAEK,音译)”与其驰名的在先使用商标“우루사(URUSA,音译)”之间存在混淆商品来源的可能性,或者有可能损害“URUSA”的显著性或声誉为由,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审判请求。韩国特许审判院认为两个商标并不近似,并且不存在混淆商品来源或损害显著性、声誉的可能性,故驳回了原告的请求。原告对此不服,提起了请求撤销特许审判院审判决定的诉讼。
判决要点
韩国特许法院认为,鉴于“우루사(URUSA)”自1961年起由原告长期使用,并通过持续广告宣传积累了较高的市场份额和销售额等事实,该商标属于驰名商标。此外,“우루액(URUAEK)”中的“액(AEK)”部分表示液体形态,显著性较弱,而“URUSA”通过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,“우루(URU)”部分具有较高的认知度。两个商标的要部均为“우루(URU)”,在外观和称呼上相同。
同时认为,“우루액(URUAEK)”的指定商品——健康饮料、能量饮料等与使用“우루사(URUSA)”的肝功能改善剂在健康及恢复疲劳方面具有关联性,因此普通消费者有可能将“우루액(URUAEK)”误认为是“우루사(URUSA)”的液态产品,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。“우루액(URUAEK)”的使用会稀释“우루사(URUSA)”所具有的客户吸引力和广告宣传力,存在损害其显著性或声誉的可能性。
法院最终判定,在先使用商标为驰名商标,若被告的注册商标用于健康相关饮料,则在先使用商标所承载的顾客吸引力和广告宣传力会分散、稀释于各类商品,有可能损害在先使用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,因此该注册商标应被宣告无效。